第十四条

已修改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工程(包括防直雷击、雷电感应、静电感应、电磁感应、雷电电磁脉冲和雷电波侵入等设施)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