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禁止安装、使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或委托的检测机构测试合格的防雷产品。气象主管机构发现不合格的防雷产品后,应当书面通知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