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采矿权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矿区范围保留期:大型矿山为三年,中型矿山为二年,小型矿山为一年,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可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保留期延长不得超过一年。

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视为自动放弃。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