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采矿权申请人在项目立项前应当持经评审备案的矿产勘查报告或者相应的地质资料,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已建矿山企业开办新项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