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一)变更矿区范围;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三)变更露天、地下等开采方式;

(四)变更矿山企业性质、名称;

(五)转让采矿权。

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的矿山改建、扩建项目,如发生前款第(一)、(二)、(三)项内容变更的,应按新建项目进行采矿登记。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