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开采矿产储量为中型以上的在一年内,开采小型和零星分散的在六个月内,应当进行建设或者生产。逾期不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失效;因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必须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