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体第九条有效禁止在西湖水域及其周围截流取水、开凿集水井。具备城市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封闭、停止使用原使用的深井、集水井。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