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体第七条有效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疏浚西湖,保持西湖年清淤量和淤积量基本平衡。西湖平均水深度不得低于1.5米,并采取措施逐步增加水深度。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