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停用,并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在西湖上游溪流两岸10米内设置厕所、粪缸、垃圾箱等污染水体设施的;(二)堵截上游水源,开凿集水井的;(三)向西湖水域排放泥沙或擅自填埋、侵占西湖水面和主要溪流河床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