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和其他第二十八条有效在西湖内及沿湖坎5米内,或在上游水体两侧10米内进行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及上游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建筑废土、污水污染西湖及其上游水体。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时所筑的临时设施,整理恢复好现场。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