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生动植物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在西湖内从事经营性养殖活动。为保持西湖水体质量和生态平衡,可以适量放养对水体质量、水生植物无损害的水生动物,禁止投入饵料喂养。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