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第二章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七条已废止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集体所有的草山、草坡,以及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