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当事人对畜牧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