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有权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责令停止生产。

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以及科研、疗养等特殊住宅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抢修工程以及抢险、工艺上要求连续的作业除外。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