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有权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责令停止生产。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以及科研、疗养等特殊住宅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抢修工程以及抢险、工艺上要求连续的作业除外。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