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噪声污染严重的城市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必须安装隔声、消声设施,或采取其他防止噪声措施,最大声级不得超过八十五分贝(A)。超过八十五分贝(A)的城市建筑施工机械噪声源,必须距居民住宅三十米以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