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噪声污染严重的城市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必须安装隔声、消声设施,或采取其他防止噪声措施,最大声级不得超过八十五分贝(A)。

超过八十五分贝(A)的城市建筑施工机械噪声源,必须距居民住宅三十米以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