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人民政府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口头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书面答复的,应当经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后,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