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二条已修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决定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三)提出主席团名单草案;(四)批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五)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提交会议审议事项的有关工作;(六)会务工作和其他筹备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