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条已修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应当在第一季度举行。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