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六条有效地方气象事业包括:(一)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气象探测、预报和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及其基础设施建设;(二)工农业生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农村科技网、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服务;(三)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灾害防御等气象防灾减灾;(四)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增加的专项气象服务;(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