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二)气象主管机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气象工作造成损失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