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媒体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