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县和乡(镇)的政权建设。加强居民委员会和村(牧)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组织的建设。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