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火葬区域内的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化。在允许土葬的区域内,县(区)所在地和近郊区乡(镇)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实行火化;其他人员生前嘱托或亲属要求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允许土葬的遗体,应当在民政部门批准的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埋葬。

外地来兰人员在本市火葬区域内死亡的,应当在本市火葬。因特殊原因需将遗体运出本市的,须经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