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实行火葬的区域为: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个行政区的全部城区、城乡结合部和山区乡村。上述四个行政区中的青白石乡、皋兰山乡、魏岭乡、湖滩乡、黄峪乡、金沟乡、达川乡和其他乡镇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山区村,以及永登、榆中、皋兰三县和红古区允许土葬。

火葬区域和允许土葬区域的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