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分层次地对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培训,使之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统计人员应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省统计局统一制发的《统计证》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由省统计局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