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统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