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按日加收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