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按日加收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