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不具有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情形而进行现场搅拌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符合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情形但未事先报告的,可以对建设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可以对施工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