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包括塑编袋、纸袋、复合袋等)水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预缴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或者预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