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排污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