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参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