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申报居住登记,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