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