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回收与利用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泥处置能力,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有效处置。已建污水集中处理单位不具备相应污泥处置能力的,应当通过改造具备相应的污泥处置能力;确实无法改造的,应当委托有处置能力的污泥处理企业进行处置和综合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相关企业建设污泥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