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除按照规定禁止摄影、摄像的以外,应当允许游客摄影、摄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摄像位置,不得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