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