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