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弘扬崇尚科学、尊重人才、敢于创新的社会风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