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弘扬崇尚科学、尊重人才、敢于创新的社会风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