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四条已修改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学技术进步目标责任制。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任免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经考核达到科技强市、县(市、区)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