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九条已修改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等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试验基地,开展科学技术成果后续试验,促进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行业协会或者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可以建立或者联合相关企业建立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