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引领第十六条已修改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订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作为审批(核准)的重要内容,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