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下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行业协会、商会或者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代表用人单位一方,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进行行业性或者区域性集体协商的要求。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