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七条有效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不得拒绝,并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集体协商时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