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按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集体协商要求的;

(三)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四)拒不履行集体合同的;

(五)不按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的;

(六)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