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下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由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行业协会、商会或者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代表用人单位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险与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