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十七条有效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协商未达成一致的,经劳动者一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等内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