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十五条有效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集体协商;(二)收集集体协商有关情况和资料,在集体协商中充分表达本方的意见;(三)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建议,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