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推举代表与劳务派遣单位进行集体协商。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较多的用工单位,应当有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参加集体协商会议,听取其意见建议,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