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十一条有效被派遣劳动者有权推举代表与劳务派遣单位进行集体协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较多的用工单位,应当有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参加集体协商会议,听取其意见建议,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