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蒙古、藏、汉语言文字。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干部、科技人员和工人进行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时,可使用汉语言文字或者本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牌匾,一律并用蒙古、汉两种文字。

自治县蒙古、藏语文工作机构加强蒙古、藏语文的研究和规范化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