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Article 11Amended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蒙古、藏、汉语言文字。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干部、科技人员和工人进行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时,可使用汉语言文字或者本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牌匾,一律并用蒙古、汉两种文字。自治县蒙古、藏语文工作机构加强蒙古、藏语文的研究和规范化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